任泽平最新观点,美国科技体制
美国之所以能不断孕育伟大发明和伟大公司,科技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美国立国之初,对科技与创新的鼓励就融入了美利坚的基因。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的作品和发现在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利,来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
1945年,时任国家科学研究与开发办公室主任的万尼瓦尔·布什向杜鲁门总统提交了著名报告《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系统阐述了科学的重要性和科技管理的理念,并总结出三条历史经验:1)基础研究是为实现国家特定目标而进行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的基础,最适宜开展基础研究的是大学体制;2)政府可以通过与工业界和大学签订研究合同和提供资助的制度来支持科技;3)政府吸收科学家作为顾问和在政府中设置科学咨询机构,有助于总统和政府作出更准确有效的科技决策。在布什报告的基础上,承担政府对基础研究资助职责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得以建立,美国现代科技体制开始逐渐形成。
经过近80年的迭代与完善,美国已经形成一套与政治体制相匹配的多元分散的科技体系。站在联邦角度,多元分散最直接的体现在于科学政策制定的责任由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负责制定科技预算、推进相关政策、协调科技工作;国会负责审批科技预算、人员机构的任命与设置,监管和评估相关的联邦部门和机构工作,并通过立法决定各项科技政策的框架。
行政层面,形成了“决策-执行-研究”三层架构,各层级主体众多但分工明确。美国总统享有国家科技活动的最高决策权和领导权,总统行政办公室下设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其中OSTP主要为总统制定科技政策、分配研究经费提出分析建议,对科技政策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NSTC主要负责协调各政府机构间的科学政策,并由总统亲任委员会主席;PCAST是总统最高级别的科学顾问团,主要提供政策咨询,其成员大多是政府外的顶尖科学家、工程师和学者,具有一定的独立性;OMB主要负责管理总统向国会汇报预算的准备工作以及后续的协商,在确定科学项目的优先性方面有着最重要的影响力。
执行层面,不同于大部分国家通过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或科技部集中支持科学,多元化的科学资助体系是美国科技体制最大的特点。众多联邦部门和独立机构共同承担资助科学研究、指导科技政策的责任,其中与科技关系最密切的联邦部门包括国防部、卫生与公共福利部、NASA、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农业部六大部门。不同联邦部门与独立机构对应不同的使命,例如NASA主要支持空间探索、DOD研究增强国家安全、NSF则支持更广泛的基础研究。但在某些交叉学科与前沿科研领域的资助上,多元化的体系会带来重复工作,某些项目可能面临多头管理。美国的立法者认为,不同机构出于不同的使命,看待科学问题的视角也会略有不同,这样把资助研究作为实现更广泛使命的一个要素,这种资助体系更有生命力,往往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溢出效应”。因此这套多元化的科学资助体系得以沿袭至今。
研究层面,联邦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和非盈利科研机构四类主体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协作。联邦研究机构由政府直接管理或采取合同方式管理,主要从事重要技术的应用研究与部分基础研究,如隶属于能源部的橡树岭国家实验室,曾对负责原子弹研制的曼哈顿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学以基础研究为主,美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水平最高的研究型大学,同时给予研究人员极大的自由度,包括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企业侧重于试验发展,大多以工业研究实验室为载体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最知名的如美国贝尔实验室,发明了晶体管并开创了信息时代;其他非盈利机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或私人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研究与政策研究,对前三类主体形成补充。
立法层面,国会最重要的职能在于监督和立法。监督方面,国会有两类重要的职能机构,一类是国会的“百科全书”,包括国会研究服务部(CRS)负责为国会提供广泛的政策和议题分析,以及一些专门委员会如众议院下设的科学、空间和技术委员会;另一类是国会的“侦探机构”,如审计总署(GAO),负责调查和评估现有的政府政策及计划项目、确保经费被高效正确地使用。立法方面,美国非常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对创新创业的鼓励支持,国会通过立法对从事科研工作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界定研究成果与发明专利的归属权,例如1980年制定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又称《拜赫-杜尔法案》),为联邦所资助的研究而产生的商业化创新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允许大学和其他非盈利组织获得这些发明的专利,并可以与公司合作、将他们推向市场。这个法案被普遍认为提高了美国大学与工业界之间的技术转移水平。
美国的产学研:斯坦福大学和硅谷的经典案例
斯坦福大学于1891年由时任加州州长利兰·斯坦福捐献2000万美元及近5万亩的农场土地正式建立。建校之初,斯坦福默默无名,发展远不及哈佛大学及邻近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1951年,时任工程学院院长的特曼与校长斯特林商定,将学校的大量土地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以创办工业园区,此举既为学校创造了一定的收入,又吸引了不少企业入驻、解决了学生的就业问题,成为斯坦福发展的转折点。
1938年,斯坦福大学毕业生休利特和帕卡德在恩师特曼教授的支持下创立了惠普公司,被广泛认为是硅谷起源的标志。1955年,在特曼的邀请下,“晶体管之父”肖克利将半导体实验室建立在了硅谷,并于1963年到斯坦福任教。自此,硅、晶体管和集成电路在硅谷扎根,硅谷步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20世纪50年代以来,硅谷已经孕育了惠普、英特尔、甲骨文、苹果、雅虎、谷歌、特斯拉等高科技企业。根据《2018硅谷指数》报告,硅谷人口约300万,2016年人均年收入达9.4万美元,远高于美国4.9万美元的平均水平;2016年硅谷登记的专利数量占美国整体的13.5%,风险投资金额占到美国的22%,是美国乃至世界的科技创新中心。
斯坦福大学与硅谷取得巨大成功之后,世界上有许多大学都争相学习效仿,但成功者寥寥,根本原因在于斯坦福大学与硅谷的崛起并非简单依靠打造产业园区、孵化器或者设立技术转让办公室,而是以一流大学、一流科研人员与初创企业为核心主体,以自由开放、鼓励创新、包容失败的文化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各主体紧密合作、相互促进的生态系统。下文对政府、大学与企业三大主体各自在硅谷生态中的作用进行分析。
美国政府在斯坦福和硅谷的发展初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联邦政府是大学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者。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对军事技术方面的研究投入大大增加,斯坦福在特曼的带领下与联邦政府合作建立了EDL(西尔维尼亚电子国防实验室)和 ESL(电磁系统实验室)等实验室,在无线电和晶体管技术方面的研究迅速发展。另一方面,联邦政府是冷战时期硅谷许多初创企业的主要客户。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晶体管仍然非常昂贵,一台电子计算器的价格相当于一辆汽车价格的1/4。而政府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大量采购晶体管、电子微波管等高科技产品,对价格也并不敏感,正是政府的支持使得这类初创企业能够持续地进行技术升级和降低成本。第一批入驻斯坦福工业园的惠普、洛克希德马丁,包括Watkins Johnson、英特尔等均受益于此。移民政策方面,美国政府的H1B赴美工作签证与移民签证机制吸引了大量国际人才流入。时至今日,2016年硅谷外国出生的人口占比达到37.8%,远远高于美国13.5%的平均水平。
大学是硅谷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之一。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大学的主要作用有三点:1)对外形成技术授权和合作机制;2)对内形成技术转化服务体系;3)打造一流的师资,培养一流的人才。其中技术转化机制的核心部门为技术授权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OTL主要由具有科研或技术背景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对技术转化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评估科研成果或发明是否可转化为专利、是否具有商业潜力、项目估值,并在此基础上为专利寻找合适的产业合作伙伴、协商最优条款等。技术授权的形式非常灵活,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费、版税、股权等等,同时斯坦福大学规定,技术授权产生的收益由科研人员、所在学院、所在系平均分配,即各占1/3。根据OTL披露的数据,2016年斯坦福大学新增141个技术授权项目,全部技术授权项目的年度收入达到9500万美元。虽然技术授权收入占学校整体年度预算(超过40亿美元)的比例不大,但斯坦福认为此举可以增强学校与工业界的联系,并且可以彰显自身的基础科研实力,有利于争取更多的联邦科研经费支持。
此外,斯坦福也鼓励师生凭借研究成果创业,学校可以给予市场、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2004年谷歌上市后斯坦福大学作为早期投资人退出,仅这一项投资收益就达到3.4亿美元。
更关键的是,与传统产学研“大学负责研究、企业负责商业化”的线性模式不同,斯坦福大学与硅谷企业之间建立了类似于“共生”的相互依存关系。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企业与大学之间还建立了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人才合作培养、企业咨询、数据共享、设备租赁等多形式、多主体的协作机制,例如斯坦福大学的BIO-X项目就与强生、诺华等十余家生物制药巨头合作开展如访问学者助学金、资助合作研究、赠予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研究计划。根据斯坦福披露的数据,通过工业合同办公室(Industrial Contracts Office,ICO),学校每年与企业签订150项资助研究协议、450项材料转让协议。这些项目大大拓宽了斯坦福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范围与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