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中国行为法律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朱小黄强调,监管必须抓住深层行为才能维护金融稳定。
一提到风险,许多人都在认知上当做负面因素予以排斥。其实这是不良情绪。风险是某些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的确与人的认知有关。通俗地说,世界上的事,你觉得好,就是收益,你觉得不好就是风险。每个人的认知有很大差异,所以对风险的判断也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经营就是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风险管理就是以合适的方式防范和处置风险把风险成本压缩到可承受范围之内。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外部因素的冲击或内部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所有金融机构都不能幸免,造成全局性的振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一般是积累所成的市场风险,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从这样的基本认识出发,通过有效监管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尤其是金融风险的目的,需要厘清几个要害问题。
行为监管必须盯住深层行为
正常监管环境下,风险呈现分散状态,其运行的方向亦是分散的。如果某些行业、领域或地区的违约风险集中,风险损失巨大,则表明风险运动的方向由分散逆向走向集中,这是系统性风险的危险信号。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需要关注那些经济增长速度超常,GDP占总额比重高的行业、领域和地区。因为一般来讲,一定速度和规模的经济总量,总是会产生一定规模的风险敞口。因此,必要的结构调整,速度调节,规模控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根本措施。近几年的经济“新常态”所体现的是我们正在推动这些根本措施。
这一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到加强行为监管,业界也都前所未有的对行为监管重视起来。那么各种金融行为不可胜数,监管机构精力有限,具体要抓住哪些行为监管,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果?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行为监管和内核监管的关系。
金融监管的本质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行为划定边界固然必要,如反洗钱、适度的外汇管制、信息披露、案件披露、打击金融欺诈等,这些属于行为监管。失范的行为常常是金融风险的直接原因或触发因素。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个人行为边界和风险特征的预测和监管,要从设定行为边界入手,研究风险行为的传递规律,及时采取阻断措施,而不是监管部门事无巨细,一把全抓,反而阻碍金融市场的良好发育。从根本上讲,行为失范会诱发风险,但系统性风险并不仅存在于行为失范中,真正的风险还大量存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之中。经营规模,发展速度,人员素质,考核指标,治理结构,激励模式,战略规划,这些都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坐标,也是成熟监管体系的监管内核。我们可以称之为内核监管或报表监管,与之对应的不是跟表层行为变化,而是盯住深层行为。
系统性风险看不见摸不着。在你不经意时不断地积累风险敞口,等到发现时常常木已成舟,悔之晚矣。这类似于庞氏骗局,庞氏骗局常常是逐步演变而成的,当某些公司追逐规模,不惜高杠杆高负债而现金流不足只能靠新的负债来维持时,就坠入了庞氏模式。纯粹的骗子并不多见,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常常使经营者铤而走险,沦为庞氏,则是较为多见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表格和数据中看见的不是真正的风险,风险并不在你眼皮底下。如果我们简单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些行为失范的风险时,常常自以为发现了产品、交易、指标、价格、交易主体资格、交易量等方面的行为风险,需要避免风险。反而因此干预了市场规则,约束了交易的完成,限制了发展,反而放任了真正的风险。
过去我们金融监管机构津津乐道于表层的行为监管形成的各种流程和方法,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交易行为紧盯不放,而对内核监管蜻蜓点水。时常满足于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分析,而对业务背后的结构、治理、速度、激励、考核这些内核因素点到为止,并未展开真正的内核监管。保险监管的兴趣在牌照的发放,而不在商业模式产品精算依据。证监部门的兴趣更多在于IPO的发行,而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东分红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状态。银监部门的兴趣更多在于人员资格考试、理财产品定价,资产出表的形式要求,信贷投放方向与额度,案件发生的原因等。而对银行规模、资本占用、治理结构、负债杠杆、风控体系、拨备水平等不了了之。
直接的金融行为端监管非常重要,因为行为本身会有示范作用诱发这类行为的广泛传染形成系统性风险。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这种具体行为引发的偶然性是建立在内核缺陷的必然性基础上的。并不是所有的行为失范都会引发系统性反应。对金融行为的监管就需要建立在风险数据的基础上,界定行为与内核逻辑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效监控。有些行为属于市场有能力自行调整消化的行为,监管方需要留意且审慎干预。有效的行政性干预才能真正防范风险,而不当的行政干预会违背市场规则,反而造成一些风险。
所以落实行为监管,必须要抓住深层行为不放,行为监管和内核监管必须具体结合起来。仅对单一表层行为抓住不放,容易造成监管过度抑制发展,反而漏掉了真正的监管对象。忘记了对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反而更可能放纵有害的行为。成熟的行为监管以内核监管结合行为监管,幼稚的监管则喜欢抓住某表层失范行为表功。一窝蜂的突击监管,大多是缘木求鱼,王顾左右,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这是目前金融监管需要避免的。
有效的监管才能促进行业的发展
金融监管就是要在当下规则下,处理未来不确定性,这是风险管理特性决定的。风险管理本身就是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技术,但我们不是要预测未来,而是守住今天。因为今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决定了明天的命运,为了防范未来不可承受的损失,必须为今天制定一些守则。在风险管理中,某项行为不可怕,某类行为才可怕。黑天鹅不可怕,成群的黑天鹅才可怕。因此防范某些行为扩大泛滥成某类行为——灰犀牛,才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要害。
如果缺乏对金融机构内核的监管,监管注意力都高度集中在某些表层行为上。监管的方向就容易偏重于针对金融机构某一表面失范行为的监测和应对,落入“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的窠臼。结果经常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通过市场利益的流转让其自行消化。监管部门的注意力转移到对金融机构内核监管即深层行为上来,使金融机构回归到平衡收益与风险的轨道上,除了控制财务成本,把控机会成本,更要控制好风险成本,使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经营行为不脱理性之缰,不失市场之力,这才是监管王道。
金融从业者都知道,风控是为了发展,承受风险是为了实现收益,这是市场本质所决定的。监管过度往往会牺牲收益,监管不足又常常积累风险。监管的原则并不是风平浪静而是驭风冲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在监管工作中曾经有过“零风险”观念,事实证明这是做不到的。时下经常听到要对风险“零容忍”,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零容忍”是针对违法乱纪,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所有风险都“零容忍”,则是监管过度的反映。监管部门只对风险承担责任,不能要求监管部门承担行业发展的责任。所以,关键在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要规范,如果监管部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行为都要插手,显然就失去了监管的初衷。交易由市场决定,金融机构必然是风险的负担者。监管就要让金融机构真正负担起其交易风险,不许其传导转移风险。
所以,紧抓风险承担,才能防御系统性风险。
无人承担的风险才是监管重点
有人承担的风险就没有危险,无人承担的风险积聚多了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从计划经济出发房屋买了不住就是浪费,从市场角度看问题已经付出对价的房屋就获得了价值实现。所以房屋购买后的空置并不是风险,这类行为泛滥时才构成风险。所以风险源于购房资金的杠杆率,而不是空置。当杠杆率太高时,房价的波动会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和大众资产的贬值,使得风险的承担无法兑现。因此需要控制的是社会负债杠杆率,而不是房屋的交易。
金融监管的主题是搞清楚社会无人承担或者表面承担而实际上无人承担的风险总量和结构,提前预警并设定适当的交易条件。而不是盲目地限制各种金融交易。监管不是切豆腐,理想主义常常适得其反。市场中的收益才是行为的最终动力。真正对系统性风险有直接影响的有两个焦点:
一是把风险转移当做风险承担。风险转移与分散本质上是转移和分散承担。而系统性风险是不可分散的。因为分散并不减少风险总量。一些金融机构并不是对风险毫无认知,而是采取一些掩耳盗铃的办法把风险转移到表外或掩埋起来留给未来,敞口仍然没有出表,一旦积流成河就会酝成大祸。
二是短期行为。尤其一些地方政府也不是对风险缺乏认知,而是企图把风险时空往后移满足任期政绩。这样的政绩考核体系最容易使地方政府做不实际承担风险的事。如不计成本,不顾风险地大额投资把GDP做大。防范系统性风险更主要的是监控政府金融行为和金融结构,而现状是地方政府金融活动根本不受监管,反而监管成为了地方政府金融活动的推动利器。
须知,无人承担的风险状况才是监管的重点!
总之,金融监管的实质是让所有的风险承担都不落空。监管机构要促使市场参与者在风险承担中,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校对好风险偏好,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敞口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原标题:朱小黄:监管必须抓住深层行为才能维护金融稳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