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监管部门给玖富出借人的一则官方回复,引发了网贷圈的普遍关注:“玖富普惠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属于金融持牌机构。”这和北京银监局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中的告知信息是完全一致的,“未发现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玖富平台充值资金未进入银行存管账户的情形。”因此,作为玖富等网贷平台的出借人,只有认清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搞清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真正借款人,才能最终惩戒逃废债,拿回欠款。
监管部门对平台角色的这种认定,主要是依据此前国家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个规定,网贷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也就是说,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不仅决定了出借人起诉平台必然无果,也决定了平台直接起诉逾期借款人存在不被受理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出借人利益,在需要对P2P平台的逾期借款人进行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下,P2P平台以信息中介身份去法院或者仲裁委申请诉讼或仲裁,常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没有申请诉讼或者仲裁的主体资格。
因此,针对网贷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民间借贷纠纷,只有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才是合理可行的。而且网贷平台可以给出借人法诉借款人提供支持,例如有责任综合采取征信、属地化法催等多种措施,对其进行精准打击和催款:平台应将交易全量业务上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逃废债;可以将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等相关业务文件及业务数据直接接入中国司法大数据中心;还应积极为出借人属地法催提供配套资源和必要的协助,如引入律所、律师资源等,帮出借人诉讼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