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售卖者或涉嫌侵犯著作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视频网站标注“独家播放”的视频有两种情况:第一,热播影视剧的者将影视剧的著作权,以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某视频网站独占使用;第二,著作权人直接将著作权转让给了视频网站,视频网站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韩骁律师指出,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只有购买了影视剧的视频网站可以播放。“在微博评论中,出售热播影视剧或综艺节目资源的商家,侵犯了视频网站的著作权或者侵犯了视频网站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影视剧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韩骁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售资源的商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不良商家的侵权行为若损害了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韩骁律师表示,如果商家出售的这些热播影视剧或综艺节目的数量过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视情节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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