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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