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证监会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新三板公司枫盛阳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枫盛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枫盛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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