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为了获得更大的资金支持是新三板企业挂牌的原因之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低迷,流动性差的时候挂牌企业往往遭遇的却是融资壁垒高企,驰援资金杯水车薪等现象。这对于已经分层运行一年多来的创新层企业而言,“一碗水端平”的制度供给模式始终无法充分释放企业创新驱动活力,也导致不少企业思考在新三板是走还是留。
值得高兴的是,9月22日,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这对于聚集了大量双创公司的新三板市场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双创可转债有助于双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同时投资者也可获得未来转股权后的期权价值、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红利。
首现差异化制度供给
记者注意到,这是新三板分层实施一年多之后,创新层公司首迎制度红利。
据了解,《实施细则》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明确双创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双创可转债。双创可转债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双创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申报发行阶段,发行人应披露现有股权结构、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转股及利益补偿安排等事项。
另外,《实施细则》基于转股条款的特殊性,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上交所方面表示,双创可转债的推出,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市场吸引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
对此,洞见资本投资研究中心总监张奥平分析,本次监管层通过新三板企业发行可转债,其主要目的是活跃新三板市场的直接融资,完善融资结构。
《新三板报》创始人刘子沐表示,新三板可转债的推出,一方面对投资者来说在风险控制方面又多了一道手段,将投资向更早期前移,有助于更早期企业获得资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让进入创新层有了更实际的优势,发行可转债吸引沪深交易所的合格投资者关注,引导交易所合格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此外,对于资本市场来讲,这也是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