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券商中国报道,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披露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三类股东”是否有资格作为发行人股东;
作为发行人股东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的股权清晰要求;
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此外,徐寿春还提及了200人公司的审查要点。通过协议转让导致超过股东人数200人的,可以直接申请IPO。
徐寿春介绍,“200人公司”的核查主体范围:发行人及其前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大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
200人公司合规性核查重点主要4方面:
公司依法设立且核发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清醒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升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股权清晰:申请IPO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
经营规范: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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