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自述,看到媒体相关报道的第一反应是“温州人有这么大能耐”?温州这个地方主要是私营企业发展,资本市场、机构投资并不发达,私募投资公司、注册登记备案合格的阳光私募都没多少家。就觉得说,温州人有这么大本事能操纵市场、操作手法还这么老练?觉得很奇怪。
据了解,马永威本身并不是温州人,那么他究竟是如何拿到资金操盘呢?
据披露显示,马永威通过租借温州的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家账户和资金,并约定相应的收益分成。部分实业家看到证券市场的这种违规违法操作获取暴利的情形,自身心态已经受到了影响。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认为,委托人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给受托人进行操作,这种行为是不允许、不认可的,委托人需要承担本金无法收回的资金风险、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等风险,受托人则可能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如果受托人拿账户资金来进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以此牟利,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人对此知情或存在合谋行为,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出借自身的证券账户和资金给法人操作并约定相应的收益分成协定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委托协议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效力、不会被认可。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出借行为,把账户及资产、资金交给他人,首先就存在着亏损甚至无法收回的可能,即便是盈利也无法保证能获得收益分成,也会有一些法律纠纷的问题。
王智斌律师认为,如果最终签署了这种证券账户及资金委托操作、获取收益分成的协议,其风险是多方面的。委托人的收益分成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和相应的保证,本金也会有亏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受托人拿到账户之后可能会进行一些证券市场操纵、或其他的违规操作行为,委托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参与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受托人通过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就意味着把证券资产、资金放到他人名下,对方如果销户或者转走,受托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个影响是双向的,因为双方都知道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能进行操作;如果受托人用账户资金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就需要承担额外的刑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