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位于河南的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华股份”)在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这家主营业务为生物质发电的公司,近三年净利润总计为4216万元。其中,2016年公司利润1995万元,出现营收与净利润增速不匹配情况,营收同比缩减11.44%,而净利润增长率达42.37%。主要原因在于其2016年财务费用的减少和获得政府补贴。
从招股书数字看,税收和补贴政策对瑞华股份业绩影响较大,其2016年净利润结构中,税收优惠占净利润36%,而其“上网”电价中一半来自政府补贴。
近三年净利润4216万元,在记者采访的多位中介机构人士看来,以此敲开资本市场主板的大门并不乐观。而若去除掉税收和补贴部分,公司想要跨过主板净利润门槛或更显艰难。
此外,公司还存在购售电合同即将到期、募投标的亏损、关联借款频现等问题。
记者就上述疑问采访瑞华股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税收优惠、卖电补贴贡献大
瑞华股份所涉及的生物质发电其实并不复杂,根据招股书披露,就是燃烧秸秆等物产生蒸汽推动汽轮机做功,汽轮机带动发电机组产生电能的一种模式。
在行业内,瑞华股份经营规模较小。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总量分别为12140兆瓦和650亿千瓦时,瑞华股份的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及发电量则为24兆瓦和1.87亿千瓦时。
根据披露,瑞华股份2014年到2016年的净利润分别为820万,1402万和1995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累计额为4216万,跨过主板上市资格3000万的红线。
一位审计人士向记者表示,“3000万基本上也没戏,虽然标准定在那里,但那是底线,实际上审核标准基本是5000万。”一位券商资深保代则认为瑞华股份“太小了,上不了”。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度瑞华股份的营业收入开始出现下降。其当年营收为1.09亿,比上年度下降了11.44%。不过,其净利润增速和营收却出现不匹配情况。当年该公司的净利润仍能保持42.37%的增速,公司解释主要得益于公司2016年取得的政府补助增加,加之公司偿还借款后的财务成本大幅下降。
招股书显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财税(2008)117号等规定, 瑞华股份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公司还符合财税(2011)115号、财税 (2015)7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招股书披露,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第一季度,瑞华股份收到的税费返还分别为446万、725万和214万,占当期净利润的32%、36%和42%,且比例在逐渐上升。
同时,瑞华股份所产发电享受高额电价补贴优惠政策。据招股书披露,瑞华股份上网电价由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共同构成,为0.75元/千瓦时(含税)的确定值。而当地的脱硫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从2013年9月至今的平均价格在0.4元/千瓦时,而2016年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为0.3949元/千瓦时,2016年当年的补贴电价已经超过脱硫燃煤上网电价。
简单来说,瑞华股份发的电因为是生物质发电,所以出售时能够获得两倍于烧煤发电的价格。
不过,公司的最终产品是电力,电价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制定,而非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反观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燃料来源来自兰考及周边地区的秸秆、花生壳、树皮、碎木片及锯末等农林废弃物等。原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其与电价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供销之间的定价机制差异。如果出现原材料收购价格大幅波动而国家发改委对上网电价的调整不及时,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多款重要合同面临到期问题。
招股书显示,自2014年起至今,瑞华股份的客户就是国网开封供电公司。由瑞华股份与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前双方未收到对方关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顺延的书面通知,合同将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满5次后自动失效。这也就意味着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将与目前最大也是唯一的客户中止购售合同,合同到期后能否续约对于瑞华股份来说“性命攸关”。
此外瑞华股份还有一份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约定将瑞华股份发电机组并入国网运行,并作为公用发电机组,所发电量全额上网销售。协议有限期至2014年12月31日,顺延方式同上述《购售电合同》,正常情况下到2019年12月31日失效。
标的净利润为负
2017年3月8日,瑞华股份与弈胜优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有兰生能源3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4591万元。由于公司控股股东致远泰丰持有弈胜优食33.65%的财产份额,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之后,根据公司招股书所称,瑞华股份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收购兰生能源60%的股权。
也就是说,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兰生能源90%的股权,实现控股。
兰生能源的主营业务同瑞华股份非常相似,都是与生物质发电与热力生产供应相关,所发电力并入国家电网,作为工业、居民生活用电,产生的蒸汽为当地工业企业供热。
目前,兰生能源拥有两台12兆瓦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4兆瓦,其中1号机组于2016年9月30日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2号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尚待办理。
换言之,现在兰生能源的产能并未完全投用,何时能实现已建设备的充分利用并盈利尚未可知。
收购一家同类型、同规模的企业,按照瑞华股份的想法,即“将公司的成功经验和精细化管理模式迅速进行复制,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瑞华股份通过此举可以在横向上实现规模扩张,但或无法借此摆脱其单一的业务模式。
根据披露的财务数据,兰生能源2016年度及2017第一季度的净利润皆为负值,分别亏损了133万和206万,负债合计分别为2631万和3178万。
另外,截至2017年3月31日,兰生能源的货币资金仅有41.8万,而应收账款却达734万。
对于该项目,瑞华股份显得志在必得。公司在招股书中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先行实施全部或部分募投项目的,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后再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
关联借款频现
除志在必得曾属关联方的公司外,报告期内,瑞华股份产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有十余笔,其中多次借款连借款合同都没有签署。
例如,2015年发生的资金拆入中,从关联方华美彩印处取得的未经合同签署的拆借资金有1610万元,其中560万元是从华美彩印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从华美彩印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水利水电十一局以支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
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项目建设初期的投资金额较大,而建成投产之前并无产出与收入,很难从银行取得融资,因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控股股东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招股书中披露,公司于2014年通过与天祥能源签署《秸秆供货合同》的方式向开封邮储银行及开封浦发行分别申请500万元和1500万元。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是通过上述贷款银行均将借款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后,按受托支付方式从公司账户划入天祥能源账户,再由天祥能源划回公司账户的“兜大圈子”,最终完成“融资”的目的。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时要求公司以相应的商务合同为前提,由银行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付款给供应商。
换句话说,如果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存疑,那么这笔贷款的合规性也值得怀疑。
开封邮储银行、开封浦发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兰考县支行出具证明,对瑞华股份的上述行为不予追究责任,不产生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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