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型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均可依据《办法》实施股权激励?三部门表示,根据《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和股权期权三种方式,大、中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的激励方式,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对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三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和20%的税率一次性缴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征税政策维持不变,缴税期限由6个月放宽至12个月。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按照本办法给予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起,企业5年内不得再对其开展股权激励。
《办法》主要面向国有科技型企业,非国有企业如何进行相关激励?三部门表示,对于非国有企业的激励政策,属于上市公司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执行;属于非上市公司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激励政策,或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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