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华谊创星=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告)与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签署合作协议,原告负责该频道的设计建设,被告向原告支付频道建设费用500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如约支付合同价款,遂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存在与否,本案系合同纠纷,亦不属于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万由原告承担。
公司表示,。公司现金流充足,账面已就应收账款500万全额计提坏账处理,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的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