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上一篇文章,继续网贷平台保障措施的本质分析,之前讲出了两点分析,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分析:
三、“P2P+风险备用金”形同鸡肋
“P2P+风险备用金”是指平台每笔借款成交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当借款人发生拖欠和违约情况时,平台用风险备用金对投资人进行偿还。该模式操作简单,是网贷平台的常见做法。
随着监管要求平台去担保,很多平台将风险备用金改成:“风险保障金”、“风险互助金”、“风险缓冲金”。
对于风险备用金,北京监管部门要求称为风险缓释金,从平台盈利中提取,而不是从交易额中划出来,且不能对外宣传以强调"平台安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换汤不换药,性质都一样。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
1、风险备用金有被挪用的风险,却受不到法律监管;
虽然网贷平台将风险备用金放到指定银行存管,但是资金的使用依然受网贷平台支配。类似于宜人贷将风险备用金拿去购买银行理财,这样做算是比较好的,更有可能被网贷平台控制人拿去挥霍而无法受到监管的。
2、风险备用金提取比例无法确定,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坏账;
该模式的基本原理是用风险备用金覆盖坏账。举个例子,假设坏账率5%,风险备用金的收取比例超过借款金额的5%,比如10%,就可以完全覆盖坏账。
实际上,该模式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即假设借款人足够分散、借款金额足够小,依据统计学理论,借款的不良情况就服从正态分布,也就意味着坏账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只要提取的保证金比例超过坏账率,就可以覆盖借款人的坏账。但是,现实中,很多网贷平台只在特定的城市或者区域经营,覆盖人群有限,不能做到有效分散,导致该模型无效。简单理解就是,不出风险时坏账率极低,一旦风险发生,就是大规模的出坏账,直接导致风险备用金不能够覆盖坏账。
3、风险备用金用于垫付逾期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提供担保,合规风险较大;
据2016年8月24日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按照该监管要求,很多网贷平台需要被迫对现有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调整,取消风险准备金机制。类似于投哪网,尝试通过与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履约保险模式。北京网贷监管要求改成“风险缓释金”,从平台的利润中提取,而不是原来从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提取。
4、风险备用金模式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既影响企业的利润,又提高借款人的借贷成本,也有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收益。
一般情况,风险备用金是不能拿去做高收益投资的,只能存银行活期或者定期,利息极低。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备用金累计会越来越多,资金闲置就越来越大。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人对平台的信任,但长期看,这么做提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也降低了平台的利润,还有可能压缩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
四、“P2P+合作方债权回购”:没有增信,就是最好的增信
该模式是堪称最纯正的信息中介模式,平台不提供第三方担保,也不提供风险备用金保障,完全依靠平台本身的专业度、信息披露、股东背景、高管从业经验以及用户体验等方面吸引客户。
虽然该模式没有提供担保,但是不代表借款出现逾期平台不负责任。一般情况,网贷平台要求资产提供方回购逾期债权。
该模式主要特点有:
(1)外部增信较少,完全依靠平台的背景、高管从业经历、用户体验、银行存管、产品收益等方面吸引客户;
事实上,该模式对平台的各方面要求较高,用户体验、风控能力、贷后能力等各方面都需要做到极致。此外,由于没有第三方增信,一般小平台很难获得投资人的认可,该模式比较适合有一定背景实力的平台。
(2)不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费用,此类产品收益适中,性价比较高,适合风险偏好型选手;
既没有类似于风险备用金那样的大量资金闲置出现,又没有将部门收益用于购买履约险/担保保障,所以此类平台上的产品一般收益较高,更适合风险偏好型网贷投资者。
(3)合作方提供回购,但回购实力无法判断。
虽然该模式下,一般要求与网贷平台合作的资产提供方回购逾期资产,但是合作方的实力判断比较困难。
五、总结
从个案来看,即使蚂蚁金服P2P不提供担保,大多数人还是愿意购买的,不担心该平台出现跑路、倒闭、出风险不兑付等情况。相反,蚂蚁金服P2P资产是有履约险保障的,但是很难达到对收益率有诉求的用户预期。
在考察网贷平台及理财产品的好坏时,不管是第三方担保(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还是风险备用金保障,或是强调平台风控能力、资产合作方提供回购,对于投资人来说,都只能是锦上添花,不能雪中送炭,千万不要盲目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