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结果却买了一份保险,这到底怎么回事?近日,孙女士向南都记者反映,2015年3月20日,她在某商业银行位于龙岗的一家支行办理业务的时候,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款产品,该产品缴费期5年,每年缴费5万元,年化收益率7%。孙女士当即购买了。
然而,最近,孙女士发现,她买的是深圳某民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是一份分红型保险,不保本,只有现金价值,合同期为2091年。孙女士已经交了10万元,如今想退保,但保险公司告知孙女士,她只可取回6.7万元。后来,经过协商,三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将退还孙女士9.9万元。
工作人员根本没说到这是保险?
南都记者看了孙女士的合同以及银保通保险单,合同封面写着“保险合同”,合同里面的内容有“保单”、“投保人”、“被保人”等字样,非常明显。银保通保险单显示,缴费期满日是2020年3月20日(交费5年),合同满期日是2091年3月20日。南都记者从该民资保险公司了解到,这份分红险是在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孙女士为她的女儿投保,投保的时候她的女儿5岁,所以合同满期是在2091年。
孙女士表示,当时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蔡小姐向其推荐产品的时候根本没有说到这是一份保险,只是说这是一款理财产品,没有保险功能,生病了不能报销。
孙女士跟南都记者说,她是该商业银行的老用户,非常信赖这家银行,也相信这家银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承诺。所以,她相信蔡小姐跟她说的话,蔡小姐跟她演算收益的时候,她不太懂也没怎么留意,蔡小姐叫她签合同的时候,她也没有细心看。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孙女士根本不知道合同上所提到的保险公司跟该商业银行没有关系,孙女士一直以为她购买的就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没想到还涉及到第三方保险公司。
知道这份产品是一份不返还本金的保险之后,孙女士经常去该银行支行了解情况,也与该支行的行长李先生交涉过好几次。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女士在跟银行的工作人员吐苦水时,对方告诉孙女士,蔡小姐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对“电话回访”存异议
2017年4月21日,孙女士与该民资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部门的钱先生、银行支行的李先生以及该商业银行深圳分行服务管理部的白先生一起协商退保事宜,记者以孙女士朋友的身份参加了这场洽谈会。
钱先生详细介绍了孙女士购买分红保险的情况,出示了张保单、人生风险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资料的复印件,并告诉孙女士,这份分红型保险作为教育金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这些资料都有孙女士的签名,也有孙女士本人的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保单回执中,见证代理人这一栏,有蔡小姐的签名。钱先生告知孙女士,此时如果孙女士想要退保,就属于违约了。
钱先生还说,根据保监局的规定,客户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保险工作人员会给客户打回访电话。回访电话的程序一般都是:首先,工作人员会跟顾客说清楚,顾客购买产品的名称、投保金额、投保时间、投保期;然后问“合同拿到了吗、是不是本人签的字”;确定是本人签名之后,工作人员会接着问“客户了不了解产品的信息,了不了解分红的不确定性”,最后跟顾客说明,这是一份保险,有一定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无偿退还保费,超出犹豫期之后,退保有损失。
对此,孙女士有不同的意见。孙女士表示,的确有回访电话,这一点她的印象非常深刻。因为对方一直都是在问“你知道吗、你确定吗”,而且一个问题问好几遍,孙女士非常不耐烦,直接跟对方说,“就是按照银行那位工作人员说的”。孙女士认为回访电话并没有录完,对方也称会再次打电话过来核实,但是孙女士并没有接到第二次回访电话。
钱先生说,这个回访电话已经确认是没问题了。但是当孙女士要保险公司出示回访电话的时候,钱先生则推脱说,“这个需要通过法律途径。”
焦点
1
银监会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等等。
孙女士把银监会发布的这份通知打印下来,并用紫色的荧光笔画标出上述的具体规定。孙女士称,蔡小姐是保险公司的人员,但是她却在银行营业厅推销保险产品,而且蔡小姐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收益做比较违反了上述的相关规定。
对于蔡小姐的身份,南都记者已经向该民资保险公司核实,蔡小姐是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该商业银行为其代理保险产品期间,蔡小姐负责对接该支行的业务。
蔡小姐作为保险的工作人员,但是她却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这一点是不是违反了银监会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呢?对此,钱先生给出的说辞是,“不是不行。保险法规定,在特殊的时间段,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可以在银行网点服务。”
对于钱先生所说的规定,南都记者咨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纯之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海纯表示,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工作”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银监会发布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2
2016年开始
深圳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实行“双录”
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客观、清晰可辨地记录业务或产品介绍、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环节。
从2016年1月开始,深圳的商业银行正式实行“双录”。深圳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在专业、规定的房间内按照录音、录像等程序进行规范交易。在此之前,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统一、规范的销售流程。不过有一些商业银行为保障客户的权益,会制定一些内部的销售规定。
李先生表示,该商业银行内部规定,合同的签署,只有在D柜柜台工作人员或者理财经理面前签署或者由他们主导才符合销售流程,这样的合同才生效。因为他们比较专业,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持有保险资格销售证基金资格销售证、银行理财从业资格证等证书上岗。
然而,孙女士表示,当时签署合同的时候,她不知道这个D柜柜台工作人员是谁,在她的印象中,她购买这份产品的时候,全程都是蔡小姐在跟。当被问及有没有在理财经理周某面前签署合同的时候,孙女士说,印象中只有蔡小姐一个,她与理财经理周某在这个产品上没什么交集。李行长则表示,具体细节他会核查清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销售工作人员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签署合同。
延展
被误导+不细心=退保损失
类似孙女士这样的情况,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遇到过。
2014年6月份,王先生去某商业银行在沙井的某一支行,想将银行卡里的20多万存款购买一些收益比活期存款稍微高一些的理财产品。
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去到银行网点,一个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林某接待了他。林某给王先生介绍一款理财产品。该款产品的缴费期是5年,每年缴5万;第一年交完5万可以立刻拿到8000多元的分红,第三年有1万多分红,一年比一年多;5年期满之后,客户可以继续存,然后一直领分红,领到五六十岁,总计约有200万;也可以将本金与利息完整地取回来。
王先生觉得收益可观,而且5年期满后,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继续存款或者直接取回本金以及利息这一点很好,所以他购买了一份。
谢先生购买的时间更早一些。2013年2月8日春节放假前一天,谢先生去某商业银行位于东门的一家支行取款。该支行的理财经理郑某向谢先生推荐一款产品。谢先生记得,郑某推荐的时候一直强调该产品的缴费期限是5年,5年后就可以取回本金加利息。谢先生还表示,郑某用收益模拟器演算该产品的收益,其结果是远远比其它的理财产品高。
此前,谢先生购买理财产品一直是郑某服务,谢先生很信任郑某。但是,谢先生表示,“如果对方实事求是说明是保险产品,我肯定不会购买。”
南都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以及谢先生只是想购买收益比活期储蓄稍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是由于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及他们个人没有留意相关的合同、保单等资料,结果都买了保险产品。事后,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跟银行以及保险公司沟通、要求退保。
最后,各方都折腾了很久,王先生以及谢先生都签署了退保协议。王先生总共交了15万,退回了12.8万;谢先生一共交了20万,退回了18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