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保监会在从严监管的调子之下,拟对行业高管采取黑名单制度,防止保险业高管带病上岗、“流窜”作案。
严控高管带病上岗
今日,保监会在印发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中提出抓住八大重点领域,堵塞制度漏洞,其中包括要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有:
1、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2、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
3、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高管包含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与上市公司对高管的定义不同,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并不是只限定在总公司层面。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包括: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