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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中制定保险高管“黑名单”(2)

2017-05-08 14:37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潘玉蓉 刘敬元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券商中国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券商中国记者向业内了解,要建立此黑名单,面向的人群预计会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对于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数量,官方尚未公布最新数据。今年一季度末,保监会公布保险行业职工人数为113.81万人,若以此为基数,根据上市险企公布的管理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3%-5%)来推算,这一群体的数量大致在3万-6万人。

禁入条件可能会增加

目前保监会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在经济领域进行过违法活动,被金融机构处罚或市场禁入的,包括:

1、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5、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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