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同时,“食责险”的被保险人若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应由其支付的相应费用,以及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亦可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赔偿限额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则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综合确定。
其实,早在2015年初,中国保监会就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食责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和食品企业的考核指标;企业投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作为“回报”,投保“食责险”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显然,监管部门此举用意,就是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救助水平,维护食品企业正常生产。就目前来看,各地均在加紧推进试点,一些省市还对政策进行细化,要么针对校园、农贸市场等食品安全“重点防护区”,明令推行“食责险”,要么探索设立食品安全责任追偿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瞧,来自地方的最新消息是,陕西省宝鸡市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全力推进“食责险”试点;河北保定市则有5家企业,日前正式成为该市首批入保“食责险”的单位。
可以说,“食责险”的切实推行会带来“双赢”格局。一方面,肯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餐桌安全,万一遭遇保险事故,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对于投保该险种的食品企业,既能倒逼其增强责任意识,分散生产经营风险及事故处置压力,同时也便于其针对日常积累的理赔大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点,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