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暂行办法》指出,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暂行办法》明确,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原标题:卫计委:工伤认定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