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待遇调整水平,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人社部不久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2016年发布的人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并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今年,中央深改组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在此背景下,我们启动了《意见》的制定工作。
问:请您介绍一下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情况和《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条例》已规定了计发标准。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对此,《意见》做了强调和重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意见》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原标题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