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民政局和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减轻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负担 政府代缴不低于当地最低
《意见》提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墓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
此外,“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贫困人员患长期、慢性病
可按床日付费
《意见》要求,各地落实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政策。制定出台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合同制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同时,切实减轻参保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负担。为切实提高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加大城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力度,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20个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墓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原标题;吉林省四部门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