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结合我国生态保护实践,根据需要提出的创新性举措。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能够使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边界更为清晰,明确哪里该保护,哪里能开发,对于落实一系列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共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同时,创新激励约束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特殊因素等需要调整的,经环保部、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需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意见》还提出未来将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
在监测和监管方面,环保部、发改委、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意见》还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