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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天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5月31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方税务局就外地户籍居民在津购买住房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有关事宜发出公告。
关于个人社会保险证明,公告明确,社保证明的取得,可由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助设备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关于社会保险证明的认定标准,公告明确,《实施意见》中“天津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是指购房人从购房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3年内任何连续24个月在天津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购房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费)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上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购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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