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董振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出一份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廊坊三河市政府了解到,该文件属实,三河市已经接到。
法晚记者看到,这份文末署名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日”的文件中称,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廊坊市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
具体为:要努力把房价调控在2016年10月水平,确保环比不增长。对执行政策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文件中称,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非当地户籍居民能够提供当地三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限购一套住房,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三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当地户籍居民已经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30%,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调整至60%。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