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两项监管问答,明确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
其中,最受创投圈关注的是,若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对于并非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股份锁定期缩短为一年。
而这也是一系列安排的第一步。证监会介绍,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分情况安排创投基金股份锁定期
近年来,创业投资基金快速发展,拓宽了创业创新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是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证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此次发行监管问答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若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并非实际控制人,证监会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股份锁定一年。
若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对于并非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证监会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何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
何为上述发行监管问题提到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证监会同时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从投资首发企业的投资时点、投资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适用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满足的条件。具体来看,有五方面的条件:
其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其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其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其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其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该协会会员。
从上述认定标准可以看出监管的导向,即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长期投资和规范运作,支持创业创新。
而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