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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信息 法律需要更给力

2017-06-06 10: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经济参考报

   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共十三条,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超5000元的,可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司法解释的突出亮点主要体现于两方面:

  一是,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做了细化,将个人信息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达到入罪标准,追究刑责。二是,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最高罚金可达违法所得5倍。这就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变得具体、可操作,打击更加精准有力。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一罪名在执行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因为“情节严重”是一个不太确定概念,哪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缺乏具体规定,主要由法官认定。两高《解释》显然弥补了这一不足,使量刑有了可操作标准。

  当下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猖獗,许多法律专家认为,应将相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制订一部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显然很必要。两高《解释》非常有利于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但属于给《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打补丁,非专门法律。目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网络安全法》、《刑法》、《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但缺乏系统和完整性,且处罚偏轻,不够给力,因此制订一部统一的专门专管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十分必要。

  立法宗旨应体现三点:一是降低信息犯罪门槛,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信息违法行为要加重处罚,明显增加违法的经济成本;三是法律条文要具体、量化标准,避免空洞、空泛。

标签法律 公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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