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上广一线城市到中西部地区,形形色色的“假结婚”与“假离婚”现象千奇百怪,虽然发现难、查证难,但只要综合施策、惩防结合,仍然可防可控。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健全可疑婚变识别机制,加大联合失信惩戒和法律制裁力度,完善相应调控和民生政策,并强化家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珍惜婚姻、珍爱家庭的良好氛围。
一是以严格法律制裁斩断“假婚姻”灰色利益链。多地基层干部反映,“假婚姻”往往是恶意利用婚姻关系牟取利益或规避责任。建议重拳出击,全国统一协调,联合开展打击和整顿“婚托”的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整顿“婚托”等非法中介。部分异化为“婚托”的中介,成为诱发社会失序的“滑坡险段”。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住建部门干部反映,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协助购房者办理“假离婚”等手续,扰乱了市场秩序。2016年以来,上海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初步遏制了相关案件多发频发的态势。部分受访人士建议,由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介入典型“假婚姻”案件的调查,深挖非法“婚托”背后的违法犯罪产业链和内外勾结、非法牟利的职务犯罪行为,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法律震慑。
二是健全“假结婚”与“假离婚”的识别与防范机制。受访人士认为,逐利行为总有蛛丝马迹可循,可探索发挥干部个人事项申报、民政婚姻登记和法院等现有“关口”的作用,加强识别和鉴疑,有针对性地预防潜在风险。
探索建立婚姻异常变动疑点识别和处置机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秉德、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处副主任吴国栋等人建议,可梳理两大疑点识别机制,积极应用相应法律条款处置。一方面,以频繁婚姻变动数据为突破口比对筛选疑似“假结婚”。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现职业“婚托”,可在结婚登记关口加强婚姻存续、变动信息的分析、比对,定期列出可疑名单,并交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以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为突破口识别和应对“假离婚”。“假离婚”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规避法律义务,经常表现为一方净身出户,夫妻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建议民政、法院等部门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处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注意加大对离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审查,并加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核。比如,针对协议显失公平的,在审判和做出判决时都需明确申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也要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健全领导干部婚变限时申报机制。部分纪委干部分析,近年来,一些违纪者通过离婚对抗纪委审查,暴露出加大领导干部婚姻变动申报的必要性。建议防范领导干部以“假离婚”的方式撇清夫妻关系,切割腐败所得,规避监督,对抗审查。对此,南京市《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值得借鉴。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出现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况,必须在五天内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三是健全虚假婚变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假结婚”“假离婚”往往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仅用法律制裁难以奏效。受访人士建议,以抬升失信成本遏制其撞线冲动。
加强对虚假婚变的联合失信惩戒力度。建议把虚假婚变作为重要参考事项,列入诚信档案。例如,凡是“假结婚”和“假离婚”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其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请贷款、高消费行为等进行限制。中介多次违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假结婚、假离婚的,还可向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可出台司法指导意见加强对虚假婚姻变动受害人民事权利救济。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设计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建议据此出台更为明确的司法指导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离婚的时候做出显失公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四是完善相应调控和民生政策,遏制虚假婚变利益冲动。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寅翼认为,加强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审查,加大民生公共产品的供给,对遏制“假结婚”与“假离婚”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推广已见成效的一些成熟做法,严格限定条件,遏制虚假婚变利益冲动。如上海市自2016年11月起出台“认房又认贷”的房产新政后,为买房而“假离婚”的现象明显减少。因为通常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只要有贷款记录,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净身出户”了,再购房同样认定为二套房。
同时,在出台楼市、车市调控政策时,可提前组织业内人士加强对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审查,防堵可能出现的漏洞。
五是以正能量的家庭文明建设对冲婚姻观念异化歪风。“假结婚”与“假离婚”多发,暴露出部分人婚姻家庭观念淡化和异化。建议各地进一步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树立珍惜婚姻、珍爱家庭的正风,防止婚姻观念异化诱发社会道德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