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23日发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问题和现象增加了消极条款项目。一是增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实现情形。对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分别规定“不得为A”、“不高于C”。二是增加内控审计报告意见情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分别规定为“不高于C”、“应当为D”。三是增加被暂停直通车、不主动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问题等情形。评价期内公司被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规定为“不高于C”;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被要求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规定“应当为D”。此外,对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规定为“原则上不得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