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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须考虑财务可行性

2017-08-03 15:52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连续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者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在尊重企业产权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自主权前提下,明晰各方财务管理职责,同时将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和后期绩效评价,有的放矢地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作出规范。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分别界定了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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