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这与此前系列防范债务风险政策一脉相承。5月3日,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发文,依法依规对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各类合作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这次被规范的是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表示,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做出规范,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全覆盖。
部分地方存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等违规行为。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曾指出,“有的地区仍违规或变相举债。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
有金融机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PPP模式由于流程较长,且有10%财政支出红线控制,一些地方将本应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转成相对容易的政府购买服务。
曾有地方财政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些大型基建项目,地方需要上马,用PPP模式会突破10%财政支出红线,希望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获得建设资金。
财政部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做法,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承接主体行为均提出明确要求,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行为边界。《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政府融资。通过依法依规做出禁止性规定,指导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正确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精神,避免异化为变相举债融资,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风险识别,防范经营风险。
三是规范承接主体融资行为。《通知》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规制度规定。
《通知》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通知》也指出,“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要回归国务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费随事转;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通知》要求,各省财政厅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并将排查和整改结果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