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中小股东参加了山东金泰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投服中心发现,面对股东的现场质询和建议,山东金泰并未予以重视,且公开宣称中小股东依法行使质询权、建议权干扰了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将就上述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违法违规情况适时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山东金泰在《公司章程》中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权、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以及“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都增设了连续270日(以上)的持股期限的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53、82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此,投服中心指出,山东金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在股东大会现场,投服中心还发现山东金泰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上存在多处不合规的情况。比如董事长在股东未进行审议讨论的情况下即组织股东进行投票;再如,对于五名董事及两名独立董事未参加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公司也未在会议开始时说明相关人员缺席股东大会的原因;另外,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公司未经大会推举,自行指定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现场计票和监票。对于上述的不合规现象,投服中心表示,年度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最重要的会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全体董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每名独立董事应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董监高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此外,山东金泰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均出现强调事项段,披露公司内控存在重要缺陷、本部经营困难、职工的薪酬和社保费用未按时发放缴纳、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此,投服中心建议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治理不合规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改善公司内控管理。然而,对于投服中心提出的上述问题和建议,山东金泰董事长及其他董监高人员拒绝回答,并宣称,投服中心(依法行使)的质询及建议干扰了会议的正常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