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市场设有日内10%的涨跌幅限制,投资者通常将涨停解读为市场对该股的乐观预期。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投资者“追涨”的心理,人为制造“涨停板”,而一旦操纵者获利出逃,追高买入的中小投资者则成为“接盘侠”。
唐某某因操纵股价行为近年来先后多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查阅行政处罚书可以发现,完成“建仓-拉抬-出货”操纵股价全流程,唐某某最快仅需3个交易日,而这样的“涨停板陷阱”并非个案。
2015年3月23日,唐某某利用账户组买入某A股上市公司股票214万股,成交金额4144万元,成交均价19.37元,完成建仓。第二天,唐某某从上午10:42开始,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的价格和100倍于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在短短31分钟内将公司股价拉至涨停,上涨幅度达12.7%。
中午收盘前涨停板短暂打开涨停,唐某某又以涨停价和超过卖盘55倍的申买量,5分钟内将股价再次推至涨停。下午开盘后,唐某某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万股,形成巨量堆单将股价封死在涨停板上。
3月2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唐某某以23.45元,高于前收盘价9.77%的价格申报买入700万股,接近同期市场申报买入量一半,并在9时19分48秒前全部撤单。按照交易规则,9时20分后将不能撤单,显然唐某某的目的不是真实成交,而在于误导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以为买盘汹涌而跟进抢筹,推升开盘价格。果然,当日公司股价以22.8元价格开盘,涨幅6.94%。唐某某达到目的,开盘后即反向出货,陆续以22.8元至21.24元价格卖出前期持股,25日该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行,以21.21元收盘。
其实,利用涨停板吸引投资者追涨是唐某某惯用的手法,就在建仓前述股票的第二天,他又建仓了另一个A股上市公司股票。并在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期间,也是经过3个交易日,以近似的手法,同样完成了“割韭菜”的全过程还获利不菲。
唐某某的这种行为和正常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有明显的区别,他们在成功拉升股价后随即反向卖出,或者大量撤单以避免真实成交,反映出他们的意图在诱骗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而没有真实投资目的。他们是活跃在涨停板上的操纵者。
当然此类行为难以逃脱证监会的法眼,2014年和2015年唐某某因操纵市场先后被证监会两次行政处罚。此后,为规避监管,唐某某转战香港,通过沪港通继续操纵A股股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2017年证监会再次将唐某某等人绳之以法,前后合计开出罚单12亿元。
唐某某的行为告诉我们,涨停板未必“喜大普奔”,也可能深埋骗局。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不要盲目追涨,要全面考察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同行业情况,注重公司内在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没有这些“基本面”的支撑,股价突然涨停,此中恐有蹊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