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朋友在美国某地中产社区置业,和国内买房一样,他没留意物业公约和社区其他规定,以致“麻烦事”不断,物业先是要求他修剪草坪的电子邮件,继而又催缴社区安排人代剪草坪的账单,他都没当回事。直至后来,物业发出严的警告,“再不缴清剪草费用,将拍卖你的房产”,这才吓了一跳,飞到美国去处理了。所幸处理及时,避免了一场尴尬。但是前几年社区周边一场林火改变了他嫌麻烦的心理,无需他多费心,社区自治机构把该处理的都处理好了,从整修到保险理赔都解决了。一切都是按照规则有序开展的,业主在不在美国都没有影响。
这显然是极大的便利。所谓规则,就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此才能在社区的“群”和个体的“己”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托克维尔在评论美国的社区治理时说“专注私利时只有自己,热心公益时忘了自己”,习惯于行政管制思维的国人很难理解这句赞扬的深意——如果个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制度的强有力保障,哪里会有忘我的热心公益?遗憾的是,习惯了自上而下安排的我们,社区治理模式中只有命令、禁止,却没有权利和责任的自觉。我们的常态是规则制定时不考虑他人的正当权利,规则执行时就是各显神通地逃避义务。
平时规则缺位、失效,突发事件依赖行政干预的临时处置。这些处置又只是权宜之计、道德高调,不具备长效管理的意义。于是,我们的社区治理始终在不作为和乱作为之间快速“变脸”。
粗暴举措,于防疫无益
中国社区治理的混乱局面,要从制度层面找原因,而不是奢谈道德、国民性之类的“大词”。
中国城市的社区自治有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行政色彩浓厚的“街道—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管理中最后一个正式行政机构,是一级政府机构组织。而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者的关系理论上是街道对居委会“指导、支持和帮助”,实质上居委会在资金和办公用地上高度依赖街道办事处,这种“自治”仅仅是名义上的。另一个系统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系统。这套系统被设定为管理区域内物业相关的公共事务,和物权有着紧密的关系,经费源于业主的直接支付。这个体系是商业化的。
表面上看,居委会管人,物业系统管“物”,分工明确。可是,现实中,两者的关系却很微妙。比如,调解居民纠纷是居委会的基本职能,但是居民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又和物业关系密切。又如,管理社区公共卫生也是居委会的职责范围,但是实际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维护的是物业公司。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居委会和物业系统都会产生职责交叉重叠的情况。具体事务靠协调——街道办事处经常是协调人,又进一步加重了社区治理的行政色彩。两套系统看上去都在发挥作用,却又不能实现社区自治的统一管理,更不要说明确统一的规则了。
社区自治是一种自发的政治秩序,可是居委会的行政化、物业系统的商业化,都不具备这种属性,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没有自发的政治秩序,也就没有合理的规则系统去明确社区成员的权利边界和公共责任。社区层面没有自发的政治秩序,高度依赖行政管理,形成的也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管制思维。
“我禁止你如何如何”是一种常态,除此之外也很难有什么建设性的措施。在此基础上,疫情恐慌心态爆发,各种粗暴的“防疫手段”不可避免,我的疑问是,如此这般对防疫真有利吗?更多资讯,关注财经365股票或“财经365网”微信公众号看财经深度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