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成为融资瓶颈 中介机构缺乏商誉价值
世界银行在对成员国进行金融稳定评估时,将征信体系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等对待。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
“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给中国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中国因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将使GDP增长率减少两个百分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林毅夫近日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林毅夫,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他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国发展转型至关重要,但目前中国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原因是中小企业没有可供抵押的资产,多采用信用贷款,而商业银行之所以不愿向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主要在于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无法辨别中国企业的信贷风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在今年“两会”期间递交的建议中提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难以对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债务人负债信息做到全覆盖,为了防止信用违约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转移,客观上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会征信机构,构建与市场需求适配的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征信业发展的瓶颈首先是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金融风险,这在借贷业务中表现较为明显,传统的解决方法是人工调查,但成本很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们反思危机的原因时深刻认识到: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水平,这是美国征信体系长期存在的一个致命软肋。 “应加快征信立法,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建立从法律到规则、道德标准等一整套严格的约束机制,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林毅夫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为制约和监督不诚信行为,产生了作为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但是一个真正有效的中介机构实际上应该有自我的约束能力,而这个自我约束必须有法律上的规范,也必须有自己价值的担保。在国外,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地位的确立与其商誉价值密不可分,如果出了信用问题,其商誉甚至就会毁于一旦,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种真正有商誉价值的中介机构。
律师征信调查渠道有限 民间途径尚需自担风险
“对律师来说,征信调查在法律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之外,既考验智慧和耐心,又考验勇气和毅力,因为有的时候一些征信职能部门并不愿意配合,这时候需要律师想办法努力去寻找突破口,或者从官方提供的有限信息里分析可能性。与此同时,我们律师在给客户出具法律意见时还要尽量规避职业风险,一则避免因自己的主观判断有误给客户带来损失,二则避免因律师的尽职调查未做到完全、充分‘尽职’造成疏漏而使自己被追责。”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可以从正规合法的官方渠道获取更详尽的信息资料,那就可以减少一些主观推断的因素,当然也就会减少律师的职业风险。
据介绍,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做征信调查时,信息一般是来源于官方单一渠道,但是为了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情况,也会借助于其他的民营征信机构,基于谨慎原则,后者提供的资料或许只能作为参考,因为它相对缺乏说服力,当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之时,这些民营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有可能被法庭因来源不当而削减其效力甚至不予采纳。 然而,在对企业的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方面,律师的重要性和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需要融资的一还是提供资金的一方,在融资过程中都需要法律服务,律师通常会全程跟进。”
王亚平,资深律师,擅长公司及金融法律事务。现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及高级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亚平长年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他介绍说,在融资前期,律师的尽职调查包括服务产品、融资对策、资信情况、债权债务等。律师在给予提供资金的一方法律服务时,一般会对融资方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点”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调查:首先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执行公开信息,了解目标公司有可能存在的官司、败诉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第二个渠道是到房产部门了解该公司的房屋抵押情况;第三个渠道是进行工商部门的信息采集,了解该公司的房产抵押以及股权质押等情况。
2015年,王亚平曾代理出借方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做尽职调查,借款方某工贸公司拟借款1亿元。通过法院公示的数据,律师发现该工贸公司存在很多诉讼的情况,大部分案由是因欠款成为被告,涉诉欠款累计总金额在5000万元左右,其中有2000万元已经结案,且该公司是被执行人。“法院数据库显示的该公司欠款情况只是一个局部,并不能反映其负债的全貌,因为该数字中既没有包括借款未到期的情形,也没有包括借款已到期但却未被提起诉讼的情形。” 这一发现预示着该工贸公司的还款信用很可能有问题,之后,又从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股权质押登记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因购置材料和继续经营需要,在银行有大笔借款。“基于以上调查了解的种种,我认为这家公司的偿债能力值得怀疑,据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分析了该工贸公司目前的借款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分析认为:此次我方若要出借,对方还款无保障,信用风险大,建议慎重考虑。”该法律意见书引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当即召开了董事会,最后研究决定:采纳律师意见。果不出所料,时隔仅3个月后,这家工贸公司就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而被迫停产歇业了。
王亚平说,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款方既没有外债也没有抵押,但却是别人的担保人,甚至还给多个债务人提供担保,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作为担保人就有义务代其还债而因此使自己背上负债,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或有负债”,当该金额累积达到企业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就有可能会使企业陷入经营危机。
担保人的“或有负债”很多时候在官方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由此也给律师取证带来困难。 对于现今某些非官方信息渠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王亚平认为,由于征信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行业规则未有效形成,很多时候信息服务与隐私权保护之间会产生矛盾,因此需要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规范。这就比如说,警察的权力是保护社会安全,但如果权力过大,它既可以打击罪犯也可以伤害好人。信用信息的公开也是同样道理,过于强调权威性可能导致信息不全面,但若依赖非正常渠道,则可能使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甚至会出现个别商业数据公司的违法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抑或催生信息“黑产业”。因此,目前需要加强官方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以便做到信息采集的集中、公开、合法。 也有业内人士称,律师做征信调查取证受限较多。首先,目前央行主导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存在信用资料不全、覆盖率低等问题。其次,从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出发,政府对一般征信机构的监管往往要严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上述这些机构所能提供的信息其实是有限的,也就是说,通过上述部门不可能充分掌握个体的全部信用状况,尤其是律师在跨区域调查时,取证就更加有难度。另外,法院系统在网上公示的裁判文书也只能是一部分而已,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做到大概率公开。
“有的时候就算是掌握了对方的某些信息,在给出法律意见时,我们律师自身也要规避风险,但是如果是在律师的职责范围内有了遗漏,我们就必须要承担失职的责任。正是因为律师征信调查的工作量大、风险高,出了问题有可能会赔个倾家荡产,所以才有律师职业风险一说。”因此,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的通常做法是综合分析、充分提示,将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在意见书中详尽说明,提示风险,让客户自己去判断和作最后选择决定。 “律师不但不能给客户作保证,反而需要保证自己不会因为叙述或者表达不当,而导致自己面临风险或者承担责任。”一位从事公司业务的资深律师透露,“一般来说,我会要求客户提供所有资料,并要求其给予律师以免责承诺保证,我只是就客户能够提供出的材料以及尽我所能而获取的材料出具法律意见。”
探索多元化全覆盖新模式 我国征信业亟望“弯道超车”
陈晶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国际经济法及海商法领域专家。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
“从征信的发展规律看,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并据此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这应该是贯穿征信的逻辑主线。根据征信的这种内在属性,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应该是对债务人信息的全覆盖,不管该债务人在哪个行业或哪个领域活动。” 陈晶莹称,征信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因此应该将监管的重心放在用户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性方面,不宜对征信机构股权比例做过多限制,可以适时借鉴英国“沙盒监管”模式,兼顾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关系,也就是说,由监管部门设立一整套监管机制,为金融机构创新提供一个安全发展空间。 此外,应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罚力度,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罚款,记入征信档案,并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和异地出行等行为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