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总结行业过去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
普通投资者评估方法明确
《指引》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投资者分类方面,《指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方法及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对于专业投资者,《指引》明确了《办法》规定的成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操作程序。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考察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
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标准方面,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各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等级名录只是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经营机构根据自己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在《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各级中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前述负责人强调,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开展适当性工作,新开户的投资者一直都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运作规范的公司也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议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办法》发布后,证券经营机构就开始了各项准备工作。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改造升级信息技术系统需要一定时间,协会在下发《指引》发布实施通知时,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协会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此外,由于《办法》在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以及公司内控管理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落实《办法》,《指引》中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完成公司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