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午夜,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这意味着,创新企业在境内IPO或发行CDR的通道正式开启。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今日开始就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IPO或CDR的材料。
同时,证监会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明确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一同发布了6份配套规则,具体包括:《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0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DR办法》主要明确了四点内容:第一,CDR主要采取融资模式,且发行后可在A股市场获得再融资权利;第二,做市商交易制度保障CDR流动性;第三,银行和券商都可以作为CDR的存托机构;第四,CDR暂时不得进行存托凭证质押。
国金证券表示,市场关注的“CDR与基础股票之间转换方式”等问题仍待后续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从国际实践来看,各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转换机制安排存在一定差异,其中部分国家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之间的转换设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
此次配套文件明确了对试点创新企业的选取标准和审核此程序。试点企业选取机制是: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又是如何产生的?配套文件也给出了详细解释: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委员由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定位为政策咨询机构,主要是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贵。
创新企业究竟如何估值和定价?试点创新企业在发展阶段、行业、技术产品、模式上具有独特性,有的已在其他市场上市,有的没有可比公司,有的尚未盈利,传统的市盈率等估值方法不完全适用,新的成熟的估值模式尚未建立或未经有效检验,估值和定价难度较大,发行价和估值需要由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确定。
对于市场担心的CDR会否抽血市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会合理安排CDR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6日下午,华夏、招商、南方、汇添富、易方达、嘉实等6家公司纷纷宣布,旗下封闭3年期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正式获得批文。为迎接CDR的到来,6只基金将常采用战略配售,其中,6月11日至15日这5天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6月19日面向机构发行,并于当天结束募集。有利于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同时也让普通投资者分享独角兽回归的红利。
证监会还指出,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可能出现的过度炒作,监管部门将重点做好四类工作:一是交易所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变化,对影响市场局部或整体运行的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二是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重点监控频繁参与炒作的客户;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四是对于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依法坚决打击,毫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