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融工具和投资方式不断创新,加大了投资风险。现阶段,传统的理财方式遇到变革,人们不满足于稳健型的银行储蓄存款,各种创新型的理财产品以其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加大了投资风险。有些投资理财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模糊地带,从而对合同的效力及条款的理解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引发纠纷的发生。此外,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二是投资者多有获得高额回报的投资心态。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三是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缺位。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四是受托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缺位。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并没有相应资质,在吸收客户时夸大盈利前景,隐瞒投资风险。有的通过手机短信群发、随机电话、传单发放来开发客户,有的通过理财培训班,通过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吸引潜在客户;有的通过夸大宣传投资收益,设置盈利时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条款来骗取客户的信任。但当委托理财一旦出现亏损,上述投资公司则采取变更办公场所、终断联系等手段,消极履行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