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二是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有的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往往会口头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预期收益率的相关内容,同时要求投资者作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投资者一旦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收益,以口头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主张金融机构承担责任时,如金融机构不予认可,投资者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特别注意“保底条款”为无效条款。大量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投资者在委托他人投资时,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保底承诺,此类保底条款并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应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