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的券商而言,此类伞型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融资功能强大,能与融资融券形成互补。因此对于维护券商自有高端客户,提供更灵活的投融资服务能有显著帮助。”
在各家参与机构看来,伞型结构化信托是可以实现信托公司、券商和银行三方共赢的模式。记者采访中获悉,参与各方可获得极为丰厚的收入。
以10亿的产品规模计算,信托公司收取产品规模1.5%的信托报酬,每单产品每年至少可收1500万。
银行方面,将获得托管费收入、优先级产品(优先受益人部分)的销售收入。此外,因次级受益人的资金多为券商、投资顾问在发行银行体系外寻找,因此银行还将获得次级受益人贡献的存款。
而在证券公司方面,营业部的交易量和资产量将会翻倍,有助提升市场占有率;其次可获得较为可观的佣金收入,据悉目前向该类产品收取的交易佣金率一般为0.6%。,部分券商设置了更高的佣金率。据记者从某参与其中的券商处了解到,由于次级受益人中有不少自然人,因此相关产品的换手率也远高于其他普通证券信托产品。此外,据上述券商介绍,该类产品的融资功能强大,能与融资融券形成互补,因此对于维护券商自有高端客户,提供更灵活的投融资服务能有显著帮助。
此外,在这三类直接的收益机构以外,投资顾问是个特殊的角色。记者从上海某银行投资和托管业务部人士处获悉,在结构化信托中,投资顾问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盈利之前,一般是没有收益的。但在该类产品中,“出于合规考虑,有可能信托计划设定一个投顾。投顾可以收取费用,一般为向每个信托单元收取5万元。”如果每个信托单元参与的次级受益人投入资金不低于300万,按照相关规定,信托产品规模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而信托单元的数量也可以无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