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通知》指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呈现新特点的背景下,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因此需要不断提升我国引资新优势,促进吸收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尽快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二是制定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促进外资向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转移,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发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
三是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和拓展引资空间,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
四是便利人才出入境。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抓紧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原标题:国务院:持续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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