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2-2016年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显示,民间借贷已形成专门产业,呈现职业放贷特征。这些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不仅直接出借资金,也常以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放贷。另据报道,近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对两起“套路贷”案件19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颇为红火迅猛,正规信贷门槛的日益提高,让民间借贷“买方市场”规模日趋壮大,而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套路贷”就是其中之一。形形色色的“套路贷”都是通过貌似合法的手段获取非法的利益。套路贷是隐藏在“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违法犯罪,往往包含合同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事实。
“套路贷”影响恶劣,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而且容易酿成社会悲剧。部分出借人通过社会人员上门催讨债务,对借款人采取威逼、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对于借款人现金方式的还款不予出具收条,甚至强占借款人房屋。其乱象之多,触目惊心。
依法打击“套路贷”,切实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势在必行。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重拳打击“套路贷”,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准打击。另一方面,应加快相关立法,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放贷人条例》,条件成熟时可出台《民间金融法》,弥补民间借贷的法律漏洞,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防止“套路贷”通过诉讼变成合法债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此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民众特别是老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套路贷”的操作手法,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和管理民间金融的新阶段,更加需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就发展民间金融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理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完善让民间借贷既不出事又良性发展的法律机制。目前,民间借贷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屈指可数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间借贷市场监管也缺位,缺乏有效监管的民间借贷势必像野草般野蛮疯长。
为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如数年前温州市就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民间借贷立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地方立法范本。民间借贷要从无序的野蛮生长走向有序的理性发展,既要重拳出击治理形形色色的“套路贷”乱象,也要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短板,从制度层面根治“套路贷”乱象,真正把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原标题:刘武俊:治理“套路贷”乱象还是要依靠法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