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安徽省界首市警方在雨天治理酒驾的事,市民杨某在自己当群主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他们傻×吗,下雨还查?一群傻×穷这个样”等不文明言语。
之后,当地警方认定,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拘5天的处罚。
这是继陕西网友吐槽逼捐、河北网友抱怨食堂饭菜差被行政拘留后,又一起引发广泛争议的针对网络言论的处罚。目前,已经有律师在质疑这是滥用警权。
的确,警察的正当个人权利必须受保护,执法尊严也应该得到维护,个别人如果公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乃至暴力袭警,该定罪就定罪,该行政处罚就处罚,不应该姑息纵容。
但是,警察的尊严也是建立在法律范围内的。警察的尊严,也应与公民的言论权利相融,公民的言论权利(甚至不正确、不文明的言论)也需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
就这起个案而言,警察行拘群主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有关规定。这就必须以当事公民的言论,造成公众秩序被扰乱的严重结果作为处罚的前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是,法律明确的违法结果、处罚的前提也不容被“虚拟化”。
在汽车修理的群里吐槽一两句警察执法,哪怕言语不文明,一没有造谣,二没有造成社会恐慌、动乱等后果,没有达到法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就不应受治安处罚。
行政拘留,直接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它应该与违法的严重后果匹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严肃性。
行政执法和处罚应该体现“比例原则”,执法手段、处罚结果与当事人行为的危害之间,应该呈正当的比例。法谚云:法的极端不是法。一两句微信群里不文明的吐槽,几乎没有多大社会影响力,不应该换回行拘的严惩。
行政拘留应该惩罚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不文明言论”本身。
近期,一些警察处理的涉警言论案件,都引发不少争议。比如,2017年4月,贵州台江县城区的潘强醉酒后拨打民警刘江穗的手机,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语言,当地警方按“公然侮辱他人”对潘强做出行政处罚。
但之后,法院判决这一处罚违法,因为哪怕警察打开了手机的扬声器,这番侮辱言论也是点对点的谈话,不构成“公然侮辱”。
民间有怨言、怪话,只要没有造成社会现实危害结果,为政者理当听一听,想一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治安违法和不文明网络言论之间,判然有别,不能用行政拘留的手段,处罚网络的不文明言论。
此事之所以在公共舆论空间中引起强烈关注,也是因为,微信群中的聊天、吐槽实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这个案例实际上触及了公众生活中言论安全的边界,一旦就此开端,则会导致人人自危。
在微信群骂警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属于不文明行为,可以批评教育,而不是行拘。据媒体报道,阜阳市公安局目前已经受理当事人杨某提出的行政复议。(原标题:“微信群骂警察”不文明,但行政拘留也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