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发展新阶段,PPP这一合作模式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通过PPP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利于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解决公共投入不足问题;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利于简政放权,更好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水平等。也正因此,PPP在我国甫一提出,就颇受期待。
从2014年起至今,PPP改革推进3年来,全国PPP项目累计投资额已超过16万亿元,尤其是今年以来,PPP更是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从目前的实践结果看,PPP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为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特别是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积极贡献,初步达到预期目标。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高速增长的背后,PPP项目在落地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以PPP之名行变相举债之实,明股实债、重建设轻运营、伪PPP等乱象丛生。对此,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部长史耀斌曾表示,一些地方的思维仍然停留在融资搞建设上,打着PPP的旗号,采取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的形式,政府回购、明股实债、固定回报等变相融资问题较为突出。
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借道PPP项目变相举债的做法多样。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认为PPP模式比较麻烦,便想方设法规避PPP制度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上项目;还有的PPP模式下股权融资虽然由社会资本出资,但实际债务资金却找当地平台公司进行接盘,成为明股实债,增加了地方政府或有债务;此外,相关规定要求PPP项目支出不超过每年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10%,但有的地方政府财务评价不规范,出现了突破10%红线的迹象。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实质上成为相关地方政府变相举借债务的“暗渠”,导致部分地方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债务率甚至超过了警戒线,形成潜在的风险触发点。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此前几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举措,将地方政府融资纳入限额管理,即除了在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融资。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地方依然出现花样不断翻新、方式不断“变种”、形式更加隐蔽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借道PPP项目进行变相举债就是其中之一。
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是当前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对于各种假借PPP项目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行为,要高度重视,有效防范。
前不久,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强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进一步来看,要想更好地引导PPP模式发挥积极作用,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还需要综合施策。首先,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地方政府合理融资需求;其次,要通过立法,切实保障PPP项目中各方合法权益,尤其是增强民间资本投资信心,消除其后顾之忧,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再次,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这既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又能够通过金融市场的约束和监督,进一步推动PPP项目规范运作;最后,“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原标题:PPP缘何成为变相举债的“暗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