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由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这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其中有些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发表权、署名权等,而有些权利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比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而9月16日下午,@微博管理员也明确表示,“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这实际上,也是对作者著作权的肯定与尊重。
应当看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是,现实中,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绝大多数作者选择放弃维权。尤其是第三方搜索引擎通过网络爬虫软件等方式大范围地剽窃用户新浪微博作品,将使广大用户的著作权受到普遍性的侵害。
而另一方面,新浪等平台对作者们的作品也进行了一定的加工、编撰,同时,互联网行业也存在机器人协议的行业惯例,即网站通过机器人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如果第三方搜索引擎违反机器人协议,未经平台允许一股脑地自动抓取、复制平台文章作为己用,这不仅违反行业惯例,也侵害了平台利益。可以说,帮助作者维权是用户与平台的共同利益所在。
对此,本次微博协议的1.5条约定:“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这正是出于保护用户与平台共同利益的初衷。或许相关条款在措辞上并不完美,现有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但随着相关实践的开展、相关机制的完善,如在维权后所取得经济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作出更明确、合理的约定,相信该条款最终能够实现平台与用户在著作权上的共赢。
新浪微博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由于用户们一直以来的信任与信赖。“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本次新浪微博在受到质疑后,能够及时回应,对协议进行适当修正,并向用户解释说明,值得肯定。但新浪微博也须意识到,相关工作似乎并没有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与担忧。期待新浪微博能够真正和用户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成为用户著作权的保护伞,从用户利益出发,切实尊重并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原标题:期待新浪微博成为用户著作权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