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内幕交易
根据证监会稽查数据和公安掌握的材料,检方控告李一男被内幕交易罪。
庭审显示,2014年4月18日,李一男在金沙江创投任职期间,使用妹夫和母亲的证券账户于买入华中数控65.7042万股,买入金额1148.55万元。基于对哥哥投资决策的信任,浏览了李一男的证券交易状况后,其妹也用自有资金500万元跟单购买。李一男共计获利439万余元,其妹获利236余万元。
证监会办案人员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一男银行账户划款一千多万元至其妹夫和母亲的账户。
李一男解释,之所以用妹夫、母亲的账号购买华中数控股票,是因“本人行事希望低调”,而外界关于自己的报道甚多,华中数控流通盘比较小,不想名列公司的十大流通股东。
李一男事发,是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为异常,被深交所大数据系统报警,并上报证监会后,立案稽查。
2014年2月17日,华中数控时任总裁李晓涛等人与珠海运泰利相关人员在武汉东湖宾馆协商,初步商讨并购协定,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上述信息于2014年5月27日公告,公告前一日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
李一男和李晓涛为大学校友和华为同事。李一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1985年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少年班, 1992年进入华为工作。李晓涛1993年加入华为工作直至2012年3月,随后应华中科技大学领导的要求,到校办企业华中数控任总裁。
律师提醒,现行内幕交易犯罪认定的特殊性在于,即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客观证据,推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根据检方指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一男跟李晓涛共有13次通话记录。但李一男、李晓涛均否认谈起华中数控并购重组事项。双方解释,当时有位武汉市领导想引进李一男到武汉投资,李晓涛帮助联系李一男与领导见面。对于2014年4月18日李一男买入“华中数控”当日的通话往来,李晓涛称是向李一男咨询互联网租车项目的相关事项。
此外,两人表示虽然为同学但关系一般。“1996年李一男成为华为副总裁,1998年我成为华为副总裁,”年长李一男两岁的李晓涛称,李一男算公司的名人,“开会时我们常见面,我和他关系一般。”
但证监会稽查人员对上述理由表示质疑,客观数据链条显示,在4月中旬,李一男用家属账户仅买入华中数控一只股票,且为全仓大量购买,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李一男的妹妹也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买入,这不仅仅是价值判断可以说清楚的。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李一男和李晓涛都没有承认有内幕信息的传递。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思远对财新记者表示,一般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应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孤证是很难定罪,控方承担证明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不易查明,因此即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客观证据,例如被告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接触,此后被告人有异常交易行为(比如本案中的全仓买入),异常交易与联系时点高度吻合等因素,综合查明内幕交易行为。如果被告人进行交易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比如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等从事交易,则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