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机构出资入股,多数都伴随着控制风险的业绩对赌要求,何况九鼎瑞信的经营业绩实在乏善可陈。在《投资协议》第七条第十三款的第三项中,就约定了业绩目标:“若九鼎瑞信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亿元但不足4.00亿元的,则乙方九鼎瑞信实际控制人罗蛟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持股比例向安信乾新、证鋆二号、证鋆三号无偿转让其持有的九鼎瑞信股权……”。上述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罗蛟补偿的持股比例=本次增资后安信乾新、证鋆二号、证鋆三号的持股比例*[1-(实际2015年九鼎瑞信主营业务收入+实际2016年九鼎瑞信主营业务收入)/(承诺2015年九鼎瑞信主营业务收入+承诺2016年九鼎瑞信主营业务收入)]
2016年业绩未达标,实控人履行股权补偿义务
根据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2016年可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71亿元,超过2.00亿元,但是不足4.00亿元。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安信乾新、证鋆二号和证鋆三号三家投资机构有权要求罗蛟履行股权补偿义务。李梁作为罗蛟的一致行动人,对上述股权补偿义务与罗蛟共同承担。
2017年11月,签署《投资协议》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各方又再度签订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具体内容为:根据《投资协议》中的公式,计算出罗蛟应分别向安信乾新、证鋆二号和证鋆三号支付业绩补偿款26.08万元、12.93万元和12.62万元;李梁须分别向上述三家机构支付补偿款2.90万元、1.44万元和1.40万元。上述业绩补偿款以两位股东向上述三家参股金融机构转让股份的方式完成,转让股份价格定为2元/股。由于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单位为1000股/手,不足1手的股份无法转让,经过多方协商后约定,罗蛟分别向安信乾新、证鋆二号和证鋆三号转让其持有的九鼎瑞信股份13.00万股、6.40万股和6.30万股;李梁同时分别向上述三家机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40万股、7,000股和7,000股,从而实际履行了《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在经过本次股份转让之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蛟及一致行动人李梁和众诚维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占比,从2017年中期的57.30%下降为56.22%,依然可以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太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明显影响。可是,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除了安信乾新、证鋆二号和证鋆三号三家投资机构参股以外,还有大舍资本、高杉资产、成都泰豪银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董卫东等机构和自然人,在参资入股的同时获得了公司股权方面的限制处分、优先购买、回购、出售、反稀释和优先清算等特权,相应的业绩承诺又迫使公司在业务发展上盲目求大求快,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为了获得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而牺牲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真的有价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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