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银行 / 保险 / 汽车 房产 / P2P > 屡见不鲜卖房“套路”何其多 是欺诈还是计算错误?(4)

屡见不鲜卖房“套路”何其多 是欺诈还是计算错误?(4)

2017-12-15 09:12  来源:中财网 作者:钱多多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财网

  4.维权不易当心自我否定式营销

  盈科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张茂荣认为,买房者屡屡上当受骗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开发商违法成本低。

  开发商最常见的违法方式就是借不确定的名校、商业配套等宣传推广,并利用格式合同制定方优势,在购房合同中事先设定大量免责条款,对于相关宣传均定性为邀约邀请,并特别说明广告宣传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最终一切以政府审核为准,即采取自我否定式营销。“一方面信誓旦旦地宣传承诺,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自我否定承诺效力。”张茂荣说。

  与此同时,由于处罚力度与开发商违法获利之间往往不具可比性,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对开发商形成威慑力。

  再加上购房者都是零散个体,难以形成合力,导致维权成本高。佛山的林先生自从发现新房“被缩水”,到投诉至广东省消委会有答复,过去了半年有余。林先生表示像他一样的购房者还有几十个,但出于“忍气吞声罢了”的想法,大多没有坚持维权。同时林先生还提到,由于已支付购房款,已无购房资格、贷款资格另行购置其他房屋,且面临房价上涨,即便受骗也很难选择退房维权。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栋表示,购房者在购买前一定要实地察看,针对相关宣传单内容应该仔细询问销售人员,最好能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前往查看是否有留地规划,谨防开发商虚假承诺相关配套设施;留意宣传单张是否有相关文字表示“仅用作宣传参考”等字眼。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建议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遇到侵权情况时要积极主动维权。

  倘若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霸王条款”,杨晓栋认为也并非没有回旋的余地。杨晓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购房者完全可以以此作为与房企谈判的依据,若签订后才发现问题,亦可以此作为维权依据。想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关注财经365!

阅读了该文章的用户还阅读了

热门关键词

为您推荐

行情
概念
新股
研报
涨停
要闻
产业
国内
国际
专题
美股
港股
外汇
期货
黄金
公募
私募
理财
信托
排行
融资
创业
动态
观点
保险
汽车
房产
P2P
投稿专栏
课堂
热点
视频
战略

栏目导航

股市行情
股票
学股
名家
财经
区块链
网站地图

财经365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经365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鲁ICP备17012268号-3 Copyright 财经36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