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日前分别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统一简称为“《规则》”),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规则》引入了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安排。在《规则》中,设置了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的实施方案,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加强风险提示。
《规则》还对分级基金设置了更严格的终止上市条件,增加了“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份”作为分级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情形,并对分级基金触发终止上市情形后预留出十个交易日的观察期。
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则》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在上市时应当有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交易所会员也应加强前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四是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办理。《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对违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同时简化了基金上市申请材料要求。
《规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