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通”离正式开通又近了一步。
6月1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
此次《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北向通”,即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意见稿》显示,“北向通”交易的品种为现券买卖,可交易的券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
“北向通”交易日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香港市场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日期,具体为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意见稿》规定,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意见稿》指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将对“北向通”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1)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
(2)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3)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4)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结算义务,多次出现结算失败;(5)人民银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如果“北向通”投资者发生上述异常交易情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权限等措施。
此前6月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合资公司——债券通有限公司,承担支持债券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债券通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方面,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附属公司持有60%权益,香港交易所持有40%权益。
债券通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宣布开展的,旨在让中国内地与境外投资者通过在香港建立的基础设施联接,在对方市场买卖债券。据此前央行公告,“债券通”初期先开通“北向通”,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
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通”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债券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关于“债券通”的联合公告,人民银行《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中汇交发〔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流通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本规则适用于“北向通”。“北向通”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制安排。
1.3交易中心为“北向通”提供交易服务。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北向通’投资者”)、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接入交易中心系统并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客户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承担支持“北向通”相关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北向通”交易相关业务应遵守本规则。
1.4上述机构开展“北向通”业务,应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境外投资者了解内地相关法律和规则、业务流程、市场信息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1.5 “北向通”投资者开展“北向通”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履行交易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
2.1参与“北向通”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等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
2.2境外投资者入市流程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入市指引办理。交易中心可代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办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并开立交易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后,境外投资者成为交易中心交易成员。
2.3交易中心定期将境外投资者交易账户开立情况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2.4交易中心组织“北向通”报价机构(以下简称“报价机构”),为境外投资者持续提供报价。
2.5报价机构应是具备较强的报价、定价能力,且具有良好国际声誉的做市机构,具备支持“北向通”业务持续稳定开展的人员、制度和设施,以及其他为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所必要的能力。
2.6报价机构参与“北向通”业务,应与交易中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基本规则
3.1“北向通”交易的品种为现券买卖,可交易的券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
3.2“北向通”交易日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香港市场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日期。
3.3“北向通”交易时间为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具体为每个交易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3.4“北向通”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3.5“北向通”交易应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金跨境流动管理等各项规定。
3.6“北向通”交易手续费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收费规则执行。
第四章报价交易
4.1“北向通”交易的基本流程为: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最终与交易对手方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4.2“北向通”采取请求报价等方式进行交易。经人民银行同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境外电子交易平台情况调整“北向通”交易方式。
4.3“北向通”请求报价
“北向通”请求报价的基本流程为: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向报价机构发送只含量、不含价的报价请求,报价请求实时传输至交易中心系统;报价机构通过交易中心系统向境外投资者回复可成交价格;境外投资者确认价格并在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
4.3.1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
(1)境外投资者可向一家或多家报价机构发送报价请求,报价请求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代码、券面总额、请求有效时间、清算速度等。
(2)境外投资者可设定请求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小时。请求报价流程时间超过请求有效时间,交易自动终止。
(3)境外投资者发送报价请求的请求量最低为100万元人民币,最小变动单位为100万元人民币。
4.3.2报价机构进行报价回复
(1)报价机构应尽力以合理价格及时回复境外投资者的报价请求。
(2)对于收到的报价请求,报价机构可提交具名、全量并带有净价、到期收益率、回复有效时间等交易要素的报价回复,也可选择拒绝回复。
(3)报价机构应在境外投资者设定的请求有效时间内进行报价回复,并可在请求有效时间的范围内设定回复有效时间。
(4)报价机构可拒绝、撤销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资者未确认的报价回复。
4.3.3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
对于收到的报价回复,境外投资者可在报价机构设置的回复有效时间内,选择一笔确认成交,其他报价回复自动失效。
4.3.4交易达成
境外投资者确认成交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报价机构、境外投资者、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信息办理结算。
4.4境外投资者委托结算代理人代其交易的,按照交易中心现行交易规则执行。
第五章市场监测、处置与信息披露
5.1“北向通”投资者交易及信息披露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本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进行调查。
交易中心可直接向“北向通”投资者了解情况,也可授权“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向境外投资者了解情况。“北向通”投资者、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等应配合交易中心调查,并根据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
5.2交易中心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对“北向通”以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1)频繁发送不反映真实交易意向的报价量;
(2)报价回复价格、成交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3)以任何形式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4)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结算义务,多次出现结算失败;
(5)人民银行、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北向通”投资者发生上述异常交易情形的,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北向通”交易权限等措施。
5.3“北向通”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如出现结算失败情形,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结算失败说明。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提交。
5.4出现《流通规则》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等特定交易行为情形,交易双方应及时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境外投资者信息披露相关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引。境外投资者需提交相关材料的,由“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代为提交至交易中心。
5.5“北向通”投资者、“北向通”交易服务机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等应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6.1本规则以及交易要素、成交单内容等交易相关信息以中文为准。
6.2交易相关数据以交易中心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交易中心对其系统中产生的任何信息、数据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6.3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6.4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