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经理层成员的选聘权、职工工资的分配管理权等重要权力,通常被认为是现代企业制度下董事会的主要职能,而在央企董事会中,这些重要权力却往往收归上级管理部门。日前,国务院国资委拟扩围央企董事会试点,并把企业管理的权力交还给企业,授予央企董事会更多职权。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未来企业董事会将拥有企业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六项权利。比如,董事会可以在主业范围外确定1-2个新业务领域;进一步明确了在选人用人中党组织与董事会职责定位;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结构与水平;董事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等。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早已规定了董事会所拥有的职权,比如,董事会拥有聘任、监督公司经理人员的权力,有权对经理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选聘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则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可在现实中,不仅国企的总经理由各级国资委等部门任命,甚至连不少副总也是“空降”而来,董事会缺乏任命经理层人事的应有权力,影响了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使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建立,容易产生公司内部人控制、信息不透明以及内部关联交易等问题。
应该说,国企董事会职权之所以难以落实,与国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密切相关。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国资管理部门采取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企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国企做大、做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管得过多过细,将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分配权一把抓,也使得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受到限制,不利于国企参与市场竞争,影响了国企的活力。
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此轮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这意味着,以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企管理模式,要向管资本的国资监管模式转变。文件还明确要求,“要切实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首次对国资监管方式和国务院国资委职能改变做出具体安排。方案对43项国资监管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取消26项包括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审批央企年金方案等,下放九项包括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央企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等。
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改革方案的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将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国资委与央企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有助于落实董事会职权,央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更趋规范。
事实上,国务院国资委已在2014年开展了4家央企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无疑,此次国务院国资委在扩围央企董事会试点改革的过程中,会加快落实央企董事会的职权,真正实现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形成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决策权和执行权有效分离,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提升国企资源的配置效率。
据了解,为落实董事会职权,同时保障对国资的依法监管,国务院国资委完善了对央企董事会及董事的评价体系。日前,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了《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对评价内容进行了完善。董事会评价主要是规范性、有效性两个方面,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3项变为8项,进一步突出了对有效性的评价;董事评价主要是行为操守、履职业绩两个方面,董事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2项减少到内部董事5项、外部董事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