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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2017-06-20 10: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6月19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深圳证监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基金销售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圳证监局指导下,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了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并发起《深圳市投资基金业基金销售自律公约》。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黑名单”制度

  深圳市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于6月8日正式成立,是致力于推动深圳地区基金销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自律管理组织,旨在拟定与基金销售有关的业务自律规则和标准,组织业内外业务交流、经验推广和培训,探索合规运营内容,主动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协助解决基金销售行业的共性问题等。

  一段时间以来,深圳投资基金行业尤其是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的同时,行业违规宣传、违规销售、非法集资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此,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发起了《深圳市投资基金业基金销售自律公约》。

  根据《公约》,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具有相应的营业场所等设施,聘请合格的基金销售人员,恪守销售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同时应当设置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合适的匹配,并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要求对销售过程进行留痕等。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不得预约认购或申购,不得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以及其他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反洗钱法规等要求,核对客户有效身份信息,做好身份资料及销售业务相关资料等的留存。应积极加入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共同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建立基金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录用,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价格战不受推崇

  除对深圳地区基金销售机构做出相关要求之外,《公约》还提到,基金销售行为应遵守国家基金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积极推动基金销售行业的合规建设;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承诺收益,做好风险提示和警示性工作,让投资者客观、全面的了解基金具体情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销售费用应公开透明,应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方式合理的收取相关费用,不以价格战的方式破坏行业规则,降低销售和服务标准。

  基金销售应当对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基金销售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应当构建以专业委员会为载体,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专业委员会对基金销售行业的约束与引导作用,形成失信违规的销售机构“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的行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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